—经2022~2023学年度第14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强学生集体主义观念与责任意识、继承发扬良好校风学风,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表彰奖励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贯彻落实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教育理念,坚持又红又专、以德为先和全面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生先进班集体每年评选一次。
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比例不超过评选年度本科毕业生总数的2%,本科优良毕业生评选表彰比例不超过评选年度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0%,按学院、学系等(以下简称院系)具体分配推荐名额。本科毕业生先进班集体每年度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组织工作由学生处承担。
第五条 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学风优良,在同学中起到表率作用。
(二)参评本科优秀毕业生者学业成绩位于年级前8%(或年级前两名)、综合论文训练类课程成绩位于年级前三分之一、获得过学校特等奖学金或综合优秀奖学金;参评本科优良毕业生者学业成绩位于年级前三分之一、综合论文训练类课程成绩位于年级前二分之一、获得过学校奖学金等校级表彰奖励。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原则上达到良好以上。
(四)积极参与学生社区志愿活动,个人宿舍卫生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集体成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进德修学,自强不息;
(二)具有良好班风和学风,班集体凝聚力强,对全体班集体成员做到关心关爱,原则上获得过“校甲级团支部”和“校级优良学风班”称号;
(三)积极组织开展、参与群众性文体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班级及格率达到90%以上;
(四)积极组织参与学生社区志愿活动,班集体宿舍卫生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班集体成员个人宿舍卫生成绩不合格的不超过两人次。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生班集体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以及有特别突出事迹获社会广泛赞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经所在院系推荐,可参评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生先进班集体。
第八条 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一)学生处发布评选通知;
(二)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按照分配名额统一组织推荐,通过答辩或面试等形式进行初评,初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等决策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名单;
(三)学生处具体组织教务处、体育部、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评选,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务会议审议;
(四)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表彰名单;
(五)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表彰名单在学校信息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学校对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进行表彰,颁发证书。
第十条 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生先进班集体推荐评选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相应的参评资格;已获表彰的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被发现不符合相应评选条件的,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撤销相应的表彰。推荐评选过程中涉及违纪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参评本科优秀毕业生、优良毕业生,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2008~2009学年度第2次全体会议审议修订的《清华大学优秀(优良)毕业生和毕业班先进集体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