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3年1月4日第十五届党委第十五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清华大学章程》以及《清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面向全校学生和学生集体开展的表彰奖励(以下统称学生表彰奖励)。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科技、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在学风建设、理论学习、科技创新、体育文艺、社会实践、志愿公益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党委面向学生党员或党组织开展表彰,执行党内表彰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教育理念,坚持品学兼优、以德为先,坚持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生表彰奖励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学生表彰奖励工作。
学校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学生表彰奖励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归口负责学生表彰奖励工作。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等相关机构(以下统称主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承担学生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具体任务。
第七条 学生表彰奖励重大奖项的设立、调整、撤销以及表彰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确定;其他奖项的设立、调整、撤销以及表彰奖励的比例(名额),由主责机构提出建议,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统筹确定。
第八条 学校通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对学生和学生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务会议以及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和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为学生表彰奖励决定会议。
第十条 学生表彰奖励奖项的工作方案或评选办法报相应的学生表彰奖励决定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奖学金类学生表彰奖励的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执行《清华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表彰奖励名单应当进行公示并予以公布(因涉密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学生和学生集体颁发表彰奖励证书、相应给予奖励金等。
第十三条 主责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学生和学生集体进行事迹宣传,切实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表彰奖励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表彰奖励评选过程中,学生或学生集体存在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相关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或程序等作出的,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学生或学生集体(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表彰奖励决定会议讨论通过后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等,追缴奖励金等物质奖励。
(一)与品行直接相关的表彰奖励获得者在获表彰奖励后出现思想品行等方面问题,不能继续发挥表率作用的;
(二)存在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等不当行为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
撤销表彰奖励的,予以公布(因涉密不宜公开的除外)。相关材料应当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务会议或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批准,学校任何单位不得面向全校学生和学生集体开展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