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学年度第2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2016~2017学年度第1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安心在校生活、学习,实现资助育人目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困难补助两种形式。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二)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三)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
(四)其他突发临时事件造成学生经济困难。
专项困难补助主要包括伙食补助、冬衣补助、交通补助和教材补助等内容,不需学生提出申请。各院系根据学校计划和本院系实际情况确定补助对象,评定补助金额。
第四条 困难补助的评定流程如下:
(一)对于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学生填写《清华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对于专项困难补助,则直接进入下一流程;
(二)院系提名或者初审;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通过银行代发形式进行转款。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按照以下原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定。
(一)因学生本人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等原因,补助不超过20000元;
(二)因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补助不超过6000元;
(三)其他情况下,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00元;
(四)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书面批准,可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
专项困难补助每年由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全年的补助计划。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