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部2014年制定,2017年10月16日2017年度第26次学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引导和鼓励我校应届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且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年度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剩余34%,三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时间: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当年学生处和研工部的通知为准。应届毕业生须在申请时间内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学校。
(二)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院系盖章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并提交电子版;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就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证明符合所有代偿条件的就业证明原件两份;
4.《基层就业学费代偿贷款代偿汇总表》电子版本。
5.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申请程序:
1.院系初审。院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2.学校复审。学校根据院系初审意见以及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拟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名单。
3.学校报送材料。学校于6月底前将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5. 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层就业代偿学生名单批复》下达后,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四)资金拨付:
学校在教育部将资金拨付学校后,将学费补偿金及时汇入学生银行卡账户,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一条 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管理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清华大学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档案。
(二)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汇总材料后,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一)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联系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1.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2.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3.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三)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加以明确的,参照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9]15号文件中《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清华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清华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