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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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2021-04-17

审核人

(经2019~2020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企事业单位或校友、社会人士出资,面向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设立的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应当依法依规设立,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指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奖学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 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奖学金申请资格审查、组织推荐相关工作。

第七条 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类型。

第八条 奖学金命名规范

(一)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命名规范为“清华大学×××奖学金”;

(二)校友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命名规范为“清华校友—×××奖学金”,企事业单位、社会人士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命名规范为“清华之友—×××奖学金”。

奖学金的特殊命名由学指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由校务会议研究确定,其他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奖励金额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企事业单位或校友、社会人士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奖励金额由学生处、研究生院代表学校与捐赠方共同协商确定。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

第十条 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校友、社会人士出资设立的,相应资金统一由教育基金会按照捐赠项目进行管理。

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获得奖学金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申请奖学金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三)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学习成绩优良,或者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且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课程(含实践环节)不通过者不得申请特等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学业相关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于秋季学期开学初组织评选。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别制定本科生、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划,下达院系,启动奖学金评选工作。

(二)各院系组织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资格审查、组织推荐相关工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含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鼓励设置校友代表席位。

(三)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答辩或面试等形式进行初评(综合奖学金及部分单项奖学金应当通过答辩形式进行初评),形成初评名单(初评名单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经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推荐名单。

(四)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汇总院系推荐名单,讨论确定获奖名单。

特等奖学金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者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由校长直接进行提名予以奖学金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在评选当年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原则上应当在评选当年发放。

第十八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开展奖学金获得者事迹宣传,切实发挥评奖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十九条 奖学金获得者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获得者被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撤销其所获奖学金(收回奖励金及证书等)。

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申请奖学金,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清华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经学校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委员会2001~2002学年度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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