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制定,经2017年10月16日第26次学生部部务会议讨论修订,2022年9月19日学生部、武装部部务(扩大)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我校本科生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全国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资助情况分成2-3档。
第四条 清华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三)学习努力,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
(四)自立自强,生活俭朴;
(五)符合学校学生资助的认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清华大学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清华大学的国家助学金名额遵照每年教育部分配的国家助学金总额和助学金评定档次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综合认定、学生申请、系内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综合认定:首先根据学校建立的计算模型计算出学生经济生活指数,初步判断困难程度;接着院系与每名学生单独谈话,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最后综合餐卡消费及学生代表意见等方式,认定困难学生。
(二)学生申请:经过学校综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系内初评:在评定过程中,遵循统筹评定、按需资助的原则。院系资助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国家助学金初步资助方案。
(四)学校审定:各院系将初评结果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审核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由于助学金评定需要一定时间,学校将在本学年秋季学期年底前将国家助学金的一半发放给受助学生,另一半在春季学期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院系资助学生认定工作组与学生会再次约谈,介绍国家助学金的额度、来源,对学生开展充分的教育与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半年后,学校持续跟踪学生经济状况和学习态度,并通过抽样调查、实地走访学生家庭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