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关注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问题。他坦言,我国刑事司法中证人出庭率低下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建议明确必要证人的概念和范围,要求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必要证人必须出庭,科学设定相关绩效考核指标,大力推进司法公正。
周光权建议,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证人出庭的义务和权利,完善证人出庭权利保障配套措施。为此,要进一步更新司法观念,明确“必要证人”的概念。
周光权解释说,在审判实践中,凡是证人证言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量刑档次、自首、立功等情形的,尤其是证言与认罪认罚案件中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通知“必要证人”出庭作证,以保障司法公正。
关于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周光权作出了列举:对于一些法官认为的案情复杂、疑难,不通知必要证人出庭显然很难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且一方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等,都应当积极通知证人出庭。
周光权还建议完善对拒绝出庭作证证人的制裁措施以及建立相关协作机制。
编辑:李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