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第十四辑收录了未见于传世古籍的先秦佚书《两中》篇。原无篇题,由于文中常见“圭中”与“祥中”,亦通称“两中”,故以命题。“两中”是天帝派到人间的两位使者,全文假托两中与夏启对话的形式,展示作者的治国理念。其中既有夏启取代伯益的历史传说,又体现了战国人的思想,核心是秉持中道来治理国家。在治狱方面提出了“有三有五,参五皆信”的调查取证方式,开启了质证的先河。
《两中》在司法领域主张“中刑”的原则,“上帝监民,其唯中举其刑”,把中刑看成“上帝”的意志,落实到人间,则需要通过后王的治国理政来实现,云“遍降万民,是后是正”,即通过君王及各级官员管理百姓,如清华简《厚父》所云“古天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对于频繁的狱讼,应采取积极的姿态,“狱讼丛起,必极民情”。丛起,指频繁多发。极,穷究。《尔雅·释诂》“极,至也”,邢昺疏:“极者,穷尽之至也。”“极民情”包含了对社会民情及治安形势的全面考察。
急缓矫枉
针对具体的案件,圭中主张“襄之尤之,急之赢之,求其急言,与其赢辞,乃比诸参,以成其志”。“襄”读“让”。让、尤都有责让、追责的意思。《说文》:“让,相责让。”《论语·宪问》“不尤人”,皇侃疏:“尤,责也。”急与赢相对,整理组注云:“《诗·云汉》‘昭假无赢’郑笺训‘赢’为‘缓’。《玉篇》:‘赢,缓也’”,说是。急、赢是行为表现的两端,圭中云:“凡彼庶政,或急或赢,则庶民以。其急则凶,其赢亦凶,是谓不从,则非天之二常。急赢相称,而小大相得,民乃不,百姓乃服,是谓先功,天中之则。”极端的做法会引起百姓疑惑,只有符合形势要求的适中做法,百姓才能顺从。但简文所云司法过程的缓、急无疑指执法中采用极限手段,从两极施压,迫其趋中。而急言指偏急的言辞,赢辞则反之。急言与赢辞乃为口供与证辞,表现出当事人姿态变化的两端。当时要求治狱者能倾听持各种态度的口供与证辞,犹如《吕刑》所云“师听五辞”及《周礼·小司寇》所云“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即通过对治狱对象感情与口气的变化,考察涉案事物的真伪虚实。秦律亦见这种要求,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治狱》:“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知其訑,勿用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又尽听其解辞。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笞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无解辞,笞讯某。”即便口供为谎言,也要认真听完,然后再对不实之处提出诘问。多次诘问仍不服者,则可采用刑讯手段。
采取多种讯问方法的同时,“乃比诸参,以成其志”,实质为启动质证程序。比,比较。《周礼·内宰》:“比其大小与其粗良,而赏罚之。”参,也读“三”,有反复与交互的意思。《论语·先进》“南容三复白圭”,刘宝楠正义:“古人言数之多,自三始。”《谷梁传》桓公五年,“录父以使子也”,范宁注“盖参讥之”,杨士勋疏:“参者,交互之义。”指用单人乃至多人的多次口供进行检验,以判断其真实性。志,整理组认为“即狱讼文书”,说是。志有记录的意思,《周礼·小史》“掌邦国之志”,孔颖达疏:“志者,记也。”这种与司法相关的记录类文书,当为秦汉时期常见“爰书”的源头。《汉书·张汤传》:“传爰书,讯鞫论报”,师古注:“传谓传逮,若今之追逮赴对也。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讯,考问也。鞫,穷也,谓穷覈之也。论报,谓上论之而获报也。”师古所云:“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意谓对原告、被告、证人言辞乃至现场情况的笔录皆称“爰书”。上述比对质证的过程,汉代叫“参验”,又称“掺验”,或称“合验”“检验”,全称“明证检验”等,皆指对案件进行多人、多角度的验证,如《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二】401:“以胡、均等辤相参验”,《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一】378:“发觉,考问。辤具服。与脩、若、丸等辤合验,即脩、若、丸等证”,质证的对象是涉案当事人。
关于质证比对的结果,简文云“急赢皆比,是谓信之所至”,是说经过比对,不同情形下的供辞证言所表达的基本事实相符,结论是可信的。反之,“急赢不同,乃求庶证”,指不同情形下的供辞证言不能相符,自相矛盾,则要寻求更广泛的证据,结论是不可靠的。
参五质证
关于质证的方法,《两中》云:“凡彼庶狱,有参有五,参五皆信,是谓申于人,则不可质于天。”“参五”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哲学概念,涉及宇宙观及方法论。《易·系辞上》“参伍以变,错综其数”,孔颖达《正义》曰:“参伍以变者,参,三也;伍,五也;或三或五,以相参合,以相改变,略举三五诸数皆然也。错综其数者,错谓交错;综谓总聚;交错总聚其阴阳之数也。”则此“参伍”乃指多种事物之间的动态交合演变,泛指复杂的事物。由此,“参伍”亦引申为解决复杂问题的方法。《韩非子·八经》:“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揆伍以责失。”《扬权》:“参伍比物,事之形也。参之以比物,伍之以合虚。”讲的是“参伍”的普遍道理。《管子·明法》“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讲的是断事要用“参伍”之道。涉及司法如《荀子·成相》:“参伍明,谨施赏刑。”杨倞注:“参伍犹错杂也”,乃指对复杂案情的充分了解与处理。《韩非子·奸劫弑臣》:“因参验而审言辞。”通过比对核验供辞,方法与简文所见同。以“参伍”施政的办法亦见清华简,如《五纪》“夫是故后参五虑事明,以事巧,以图美,以出力,以固果,中度”。是说后王以“参五”施政行事,便能适中完美。“参五皆信”乃指通过错综取证,获得可靠的证据。申,采用、采信。质,验证。《礼记·中庸》:“质诸鬼神而无疑。”简文“是谓申于人,则不可质于天”包含了审判中对天、人的选择,意谓经过错综检验,其结论是可信的,就没有必要再通过神判来决定,实质是对人判的充分肯定。
简文“其申于人而或质之于天,是谓不信其有民,天质弗顺,执成其玄”,是与上述不再质验于天相比较。玄,玄远深奥。《老子》第一章:“玄之又玄,众妙之门。”既采信于人又再质问于天,这是不信任民众的表现,如果检验于天而显示不顺,则所成之事难于琢磨。实质是把人判放在首位,对经过反复检验决定的事情,不主张再通过神判。未经过检验者除外。
圭中云:“后,凡彼庶狱,无参无五,其言曰信,是谓自申,可质于天,天质是听,是执成无型。”型,典范。《说文》段注:“型,引申之为典型。”诉讼中,如果供辞皆可信,但没有经过反复的验证,只是自我采信,可再对质于天,服从神判结果,而所成之事没有遵循规范。实质是反对没有通过检验的自我采信,文中再现了神判的遗存。
综上,质证主要针对当事人的言辞,其过程涉及对心理活动的考察,经反复诘问,为裁判者进行综合判断奠定基础。“参五”的方法是通过比对不同言辞之间的异同,求其真相,其中裁判者的经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当时神判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影响犹存,所以当时的质证尚未完全脱离萌芽状态,直到汉代才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
(作者系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研究员)
编辑:李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