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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共商发展计 建言献策助推“中国梦”

——清华大学代表委员参加两会,建言国是

 

   陈吉宁(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校长):

北京应力争成为世界学术中心

  大学与所在国家和所在区域、城市历来息息相关。大学的作用不仅仅是为区域和城市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科技服务、技术产品,更重要的是还提供了重要的学术环境、科研设施和平台,以及创新氛围。正是这些无形的环境、平台和氛围能够吸引优质企业将高端产业和部门落户在大学所在的城市,促使企业在这个城市建设研发中心,从而直接刺激地区经济增长,带动产业升级,推动区域经济转型。

  北京现有高校89所,其中36所是中央直属高校。去年教育部对全国95个一级学科评估结果显示,在京高校综合排名第一的学科有近70个。拥有如此优质学术资源的城市,在世界上也是极少有的。北京未来的发展应该做好高等教育的文章,充分发挥高校对高端发展的汇聚和带动作用。

  北京提出建设世界城市,不应只是经济中心、文化中心,还应包括世界学术中心。中央和地方高校之间应当淡化区别,将中央高校纳入到北京的教育规划、学科布局、科技创新体系、文化创新体系当中,统筹规划资源。

 

  ● 顾秉林(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原校长,高等研究院院长):

优先发展教育,增加教育投入

  我对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印象最深的,是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终于达到了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4%,实现了本届政府的承诺,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思想。

  这几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一直持续增长,教育经费总量增长也很快。如何用好这笔钱,如何切实提高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是需要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但是,我国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已有20年,当今世界上多个国家的这一比重已达到5.1%左右,欧盟已超过5.4%。因此我国对教育的投入还应该继续加强。(采写/赵姝婧

 

   袁驷(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副校长):

深层次防治雾霾须从科学合理的规划做起

  雾霾现象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都将造成严重影响,雾霾治理刻不容缓。

  去年我同清华的几位教授曾参加过一个考察团,考察主题就是北京的PM2.5微细颗粒物的状况。在为期半个月的考察中我们深深感受到,北京的雾霾成因复杂,而目前各方资料尚不齐全,这无疑给有针对性的研究治理带来了难度。

  城镇化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幸福为代价。深层次治理雾霾必须从科学合理的规划做起,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唯GDP”的观念,真正落实中央一再强调的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科学发展方针。很高兴看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合理控制规模,要下决心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清华对PM2.5细颗粒物污染治理的研究已有不少工作,希望有更大作为和更大贡献。(采写/程曦

 

  ● 王光谦(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水利系教授):

清华应在科技创新进程中发挥引领作用

  3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了全国政协科协、科技界委员联组会的讨论。他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立足全局、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强调要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人才把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奉献给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奋斗,这些话让我们深受鼓舞。

  联想到清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我们既有工程技术的传统优势,又有基础学科的后发优势,在科技创新中应该发挥引领作用,坚持做“领跑”而非“跟跑”的研究;同时坚持人才引进与培养并重,努力培养一流的拔尖创新人才,为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贡献创新的力量。(采写/程曦

 

  ● 李家明(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物理系教授):

关注“三农”问题,落实配套水利建设

  我国农业生产主要集中于季风区,受天气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目前,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趋严重,导致我国多地出现旱涝并存的情况,极大地影响了农业生产。政府应高度重视农业配套的水利枢纽建设,支持农业发展。建议各地政府加强责任意识,增加财政投入,统筹兼顾,不仅关注大型水利枢纽建设,同时也要重视水渠系统等“微血管”的建设,以有效地保证农业用水,另外还可结合农村环境治理,为建设现代化农村作出贡献。

  另外,我还呼吁各地政府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出租司机等特殊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采写/张瀛辰

 

  孟安明(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生命学院教授):

扩大博士后人才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比例

  目前我国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个普遍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博士后的质量问题。

  国家和博士后招收单位在户口政策、住房和工资待遇等方面都向博士后大力倾斜,但优秀的博士毕业生很少选择做博士后研究。即使像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等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尽管有很好的科研环境和待遇,以及顶尖学者的合作教授或研究员,也难以招收到优秀或比较优秀的博士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研究。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很多优秀博士毕业生选择去国外发达国家做博士后,二是部分优秀博士毕业生选择在国内直接寻找固定职位。

  对此,应扩大博士后人才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比例,加大对博士后人才的培养和重视。(采写/韩冬野

 

  ● 王梅祥(全国政协委员,化学系教授):

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原始创新

  基础研究力量的强弱,原始创新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科学与技术整体的水平与地位,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核心支撑力和竞争力。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科技事业突飞猛进,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全面建设创新性社会、支撑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客观总结和科学分析我国与西方科技领先国家的差异,不难看出我国的基础研究力量薄弱,原始创新能力不强,导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缺乏,整体科技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大。

  对此我建议:加大基础研究经费投入,较大幅度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年研究与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的比例,提高从事基础研究科研人员的生活待遇;扩大我国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数量。通过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在高水平高等院校中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水平基础研究队伍;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基础研究评价体系,激励创新精神、科学“冒险”精神,支持“奇思妙想”和“异想天开”的研究项目。(采写/赵姝婧

 

  ● 周建军(全国人大代表,水利系教授):

优化利用水电资源,改善电力结构

  以燃煤为主的电力生产是我国温室气体和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各大区电力负荷峰谷差逐年大幅增加,清洁能源的发展也增加了电力系统对调节资源的需求。而我国水能资源丰富,优化利用水电资源,改善电力结构,构建绿色调节体系是我国电力行业重要的战略发展方向。

  通过扩大利用梯级水电调峰调能、提高电网清洁调节容量可应对未来不断增加的负荷峰谷差、节约电煤和支撑新能源发展,提高电网高效、安全和绿色运行水平。因此我建议:把水电从目前主要作为基本能源向主要用于调节和改善电力结构方向转变,制定合理电价等政策鼓励发展;加强相关科研和技术开发、学习国外先进的调度与管理技术;利用已有大型水电梯级进行试点或试验运行。(采写/陈欢

 

  李景虹(全国政协委员,化学系教授):

五大方面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

  水资源一直以来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饮用水源更是直接与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相关联,因此要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严格保护。

  为此提出五条建议:第一,建立健全水源保护的各项法规、条例,使水源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加强中央和地方共同保护水源水质的联动机制,推动实现监管保护工作“流域一盘棋”。第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研究与科技保障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在点源治理上,对水源地非点源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当前必须转变观念,加强水源地非点源污染研究,强化对地表饮用水源污染调查方法、污染负荷定量计算方面的研究工作,提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水源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方法。第四,加强控制性骨干水源工程等基础性建设,增强调蓄能力。第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保护水环境的意识。(采写/徐文擎

 

  李稻葵(全国政协委员,经管学院教授):

短期治理和长期转变结合,治理空气污染

  两会期间我重点关注防治空气污染这一焦点问题,建议用短期和长期两种方案来治理空气污染。

  去年6月我参加了一个关于北京市空气污染PM2.5的专题研究,基于该研究,我提出了短期和长期两种治理方法。短期来说,地方政府治污可以选择先从能立竿见影的方面着手。比如,可尝试将运营车辆都改装为天然气排放,这样每辆车的尾气污染会下降90%,短期效果会比较明显。北京目前22%的PM2.5污染源是汽车尾气排放,而现在北京大约有10万余辆社会运营车辆。与私家车相比,运营车辆的行驶里程是其10倍以上,因此改装10万辆运营车辆相当于改造100万辆私家车,约等于全部车辆的六分之一。每辆车的改装费用是5000元,总费用是5亿元,远少于北京每年的公交补贴。

  长期而言,为了治理空气污染,必须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合理控制城市发展。还应与天津、河北、山东等邻近省份联防联控,防止周边地区对北京市区的污染。(采写/陈欢 张瀛辰

 

  ● 周光权(全国人大代表,法学院教授):

推进制度反腐,制定《举报人保护法》

  今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在这一背景下,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以切实推进制度反腐,是极其紧迫的问题。

  为此建议《举报人保护法》应涉及以下内容:只保护实名举报者,并对其给予有效保护;建立举报人保密制度;建立及时回复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必须适当;如举报内容真实,举报人在后来的侦查、审判中成为证人的,应参照刑诉法第62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措施。(采写/陈欢

     来源:新清华 2013-03-08 第1909期

2013年03月11日 09: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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