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工会工作规定
—经2021年12月15日第十四届党委第一百九十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学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
第二章 工会职责
第五条 学校工会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条 学校工会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七条 学校工会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业务素质,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改革。
加强对教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系列活动,开展“三全育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
第八条 学校工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校园文化。开展教学竞赛、技能培训和岗位创新活动,做好教职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宣传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工会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条 学校工会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关心教职工生活,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做好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组织好教职工的互助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关心关爱女教职工,维护女教职工特殊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做好自身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做好会员的发展、教育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模范“职工之家” 。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依法依规做好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审查监督制度。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学校工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一届。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工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至七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五年一届。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业务工作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根据党委建制组建分会。分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每三年或五年一届。选举产生分会委员会前须征得所在党委和学校工会的同意,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分会委员会由三至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委员应当明确工作分工,可兼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2月6日第十九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工会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