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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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21-04-17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体制

第三条 清华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励和资助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学杂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每年度通常应一致。

第七条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财政贴息,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资助性质的贷款,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助学贷款前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本人家庭知晓并同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行为;

(二)承诺如实完整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所需证明材料;

(三)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四)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贷义务。

第八条 每学年初由清华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并公布当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时,首先将冲抵获贷学生欠缴学杂费或者学校临时借款部分,余额部分再进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借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学校将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转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不刻苦,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因生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的,必须报备清华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学期间因学术交流、学生活动等需要出境的,须有担保人进行短期担保,经清华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借款学生在毕业后继续直接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前60日向相关单位提出展期申请,经审核后报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办理毕业手续之前,借款学生需提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缺乏诚信意识,在进入还款期后,长期不履行还款合同或者恶意违约的学生,学校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敦促其履行还款合同。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清华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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